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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3、提出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⑴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⑵ 工伤认定决定书;
⑶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治疗病历、影像资料;
⑷ 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⑸ 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还应提供与职工关系证明;
⑹ 其他必需材料。
4、收到鉴定申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
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5、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到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鉴定结认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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