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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向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申请,受伤害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申请。
3、提出工伤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⑶ 医疗诊断证明书
⑷ 工伤职工申述材料
⑸ 用人单位申述材料
⑹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⑺ 证人证言二至三份
⑻ 其他材料
4、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5、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
6、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7、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8、工伤认定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 用人单位全称;
⑵ 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⑶ 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⑷ 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⑸ 认定结论;
⑹ 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⑺ 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9、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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