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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给予的补贴;对劳动保障协管员给予养老
、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对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对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灵活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给予的补贴。
一、企业和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1. 经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服企业处)认定;
2.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独立缴费帐户;
3. 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4. 及时办理就业登记。
二、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1.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2. 与服务性企业(公益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3. 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4.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5. 已在区县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补贴标准及申报时间
按照“先缴后补,按季节算”的原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末我科经办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当季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具体经办社会保险补贴程序如下:
经办人员每季度末要求企业(公司)按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服务型企业认定证明》(《公益性公司认定证明》,原件、复印件,第一次使用);
2.《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单位微机录入表》(一式一份,第一次使用)
3.《企业申请劳动合同鉴证职工花名册》或《就业劳动合同登记花名册》(原件、复印件,第一次使用);
4.《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第一次使用)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使用);
6.《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7.《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8.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津社保登字1号,原件,第一次使用);
9.《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津社保征字1号,原件、复印件);
10.《天津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征字4,原件、复印件);
11.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审核名册(津社保征字2号,原件,复印件);
12.享受补贴人员本季度内工资名册复印件使用);
13.《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只对公益性公司)1份;
14.逢每年第一季度还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
经办人员对以上材料进行前期审核,主要审核内容是:
1.《再就业优惠证》盖章是否齐全,《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是否按《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序;
2.职工工资名册是否有职工本人签字(如由银行直接支付工资则不需要签字);
3.保险补贴金额算的是否正确;
4.所有复印件是否清晰,不清楚的要提供原件;
5.要求缴费通知单和收据同目的复印到一张纸上。
对公益岗和协管员还要要求街道保障中心每月月初提交人员增减花名册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并报软盘。经办人员收齐各街资料汇总后报市局就业处进行人员增减审核。对协管员还要先经市就业处进行岗位认定后再进行人员增减审核。市局就业处对人员增减情况审核完毕后再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缴费业务。在每月人员增减审核的基础上,每季度末再办理公益岗和协管员的保险补贴。
经办人员在审核完以上材料后按市局指定日期报市就业处进行全面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审核完毕后,资金由市财政直接划拨企业,不设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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