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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4]52号)、(津政发[2006]3号)
受理条件:
贷款人须居住在本市并有本市常住户口,依法经营和劳动,诚实守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左右,包括下列人员及条件:
一、有效证书
1、下岗失业人员须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大学(专)毕业生须持有《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
3、退伍(转业)军人持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
二、有效执照
1、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贷款人须具备有效担保条件,并提供担保人为其出具的担保《承诺书》。
四、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贷款人按照本人资源原则,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请贷款登记,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
2、有效证书;
3、有效执照;
4、合格的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5、贷款人有效担保条件证书及所选定的贷款方式。
二、贷款初审。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受理贷款人贷款申请,对贷款人进行资格鉴定,按照审批表编号进行登记造册,报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在项目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再报担保人。
三、贷款复审。担保人应及时受理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报资料,并配合小额担保贷款协管员对代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复核及保前调查,对同意担保的项目,向贷款银行出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代款担保承诺书》。贷款银行接到《承诺书》后应及时审核,对同意贷款的项目,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同时将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回执联转给担保人。
四、贷款发放。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或基本帐户,并监督贷款人按照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使用贷款资金。
办理时限:三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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