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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来源
投诉举报案件中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做出行政处理的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有关部门移送处理的案件。
2、处理程序
⑴ 监察员根据情况填写《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
⑵ 监察机构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指定首席监察员;
⑶ 首席监察员要根据案情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取证,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次制作法律文书:《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询问通知书》、《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整改指令书》、《检查登记表》、《调查笔录》、《提取书证、物证笔录》等。
⑷ 对经立案、调查取证的案件,首席监察员应提出处理意见,由案件审理人员进行审核;案件的审核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案件审核不超过十五日;案件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要提出审理报告,
连同案件卷宗报负责人审定。
⑸ 负责人在对全部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后,写出审批意见;经负责人审批后,首席监察员应在二日内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⑹ 当被处罚单位把缴款收据或其他必要的资料报送首席监察员后,首席监察员认为可以结案的,就填写《结案审批表》报送部门负责人。
结案后,整个案件的卷宗转交给有关人员整理存档;若发现还有疑点,则继续由首席监察员调查处理,直至完全符合要求。
⑺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应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完成,情节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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