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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对被检单位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佩戴劳动保障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⑵ 向被检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⑶ 依法要求被检单位出具相应的资料。如若因种种原因,被检单位当场提供不出必要的资料,则可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被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一般是到劳动保障局)报送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问题;
⑷ 被检单位按规定接受询问,并填写了《检查登记表》,监察人员经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检查宣告结束。若被检单位没有按询问通知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有违法行为需要
行行政处罚时,就按照立案案件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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