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大港区人大常委会
大港劳动保障网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劳动关系
监察立案案件的处理程序
监督检查程序
接待咨询和上访和程序
劳动合同鉴证程序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事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审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工时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劳动关系    
监督检查程序
     ⑴ 对被检单位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佩戴劳动保障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⑵ 向被检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⑶ 依法要求被检单位出具相应的资料。如若因种种原因,被检单位当场提供不出必要的资料,则可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被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一般是到劳动保障局)报送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问题;
     ⑷ 被检单位按规定接受询问,并填写了《检查登记表》,监察人员经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检查宣告结束。若被检单位没有按询问通知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有违法行为需要
行行政处罚时,就按照立案案件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关闭窗口
欢迎访问大港区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大港劳动保障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领航科技 [软件开发  网站建设]   63377826  63377700 
 Copyright  2006   津ICP备06005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