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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66号令)
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3】118号)
受理条件:
有承担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能力且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
其中,新办企业是指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提报材料:
一、申办劳服企业申请书;
二、填报《劳服企业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
三、下岗失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六、劳动合同职工鉴证花名册(复印件);
七、企业职工情况表;
八、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劳服企业资格认定表》和《劳服企业职工情况表》并如实提供上述材料。
区属企业或无主管部门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各行业(局)总公司企业向行业(局)总公司劳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劳服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区(县)、行业(局)总公司劳服管理部门申报的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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