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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和当事人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如下: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资(含津贴和补贴)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集体福利费、交通补贴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6.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
7.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企业和依法与之确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程序
1.受理时效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需进行仲裁时,申诉人要到仲裁委员会领取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一式两份,收取工本费。
在填写申诉书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职工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言及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在填写申诉书时要注意:要用钢笔或碳素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填写单位名称时一定要按营业执照上的全称填写,不能漏字或别字;在请求事项中要简明扼要,说明请求内容,不要写事件过程;在事实和理由中要写明具体内容。
受案通知:收到申诉书,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立即向申诉人发放受案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执,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时间(七日内)到仲裁委员会办理立案或不立案的有关手续。
审查申诉书:收到申诉书后,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诉书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申诉材料不齐备,可要求申诉人补充。
不予立案:自接到申诉书当日起,七日内要做出立案与不立案的决定;如不立案,将申诉书留存备案,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当事人讲清原因。
予以立案: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承办人签署意见,并经科长批准。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知申诉人和被诉人。向申诉人发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申诉人在五日内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申诉人为个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三份;并在五日内向本委交纳受理费20元,预交处理费240元(开出收据,待案件处理结束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成发票)。向被诉人发放“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一份,要求被诉人在十五日内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被申诉人为个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三份,并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
申诉人和被诉人要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三)庭审程序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是申诉人的按撤诉处理,是被诉人的做缺席裁决;第三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2 庭审提纲
仲裁员应对将要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认真审阅案卷,了解案情况,并写出庭审提纲;仲裁员和书记员在开庭前必须对庭审提纲进行讨论和研究,明确重点、要点;在庭审时一定要围绕案件的重、要点进行提问和记录;庭审提纲要入卷存档。
3 庭审程序
⑴ 核对当事人
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及相应的法律文书(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等);宣布仲裁纪律。
仲裁庭纪律:
①当事人应当服从仲裁工作人员的呼唤和询问;
②当事人非经仲裁工作人员允许不得发言;
③未经仲裁工作人员允许不准录音或摄像,不得随意退出仲裁活动;
④不得大声喧哗,不准鼓掌,呼口号,对仲裁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反映;
⑤庭审期间要关闭所有的通讯工具。
⑵ 由仲裁员宣布ΧΧ诉ΧΧ关于某事的案件现在开庭。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由书记员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当事人的权利:
①有申诉、答辩、反诉和变更申请仲裁请求的权利;
②有委托代理人代办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③有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①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
②有如实陈述案件、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的义务;
③有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及自动履行仲裁决定的义务。
⑶ 调查阶段
首先申诉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诉;被诉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答辩;双方举证、确认证据;仲裁庭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询问。
⑷ 辨论阶段
申诉人、被诉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
⑸ 调解阶段
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有调解愿望,双方的调解方案;进行面对面或背对背的调解。
⑹ 裁决阶段
如双方不愿意或无法调解,仲裁庭将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裁决。
(四)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
1.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初稿由仲裁员根据庭审或调查情况做出。
2.仲裁科进行讨论后报主管局长批准、签字。
3.由具体办案人员按照程序制作出标准的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加盖公章。
4.依法送达法律文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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