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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于到龄的当月或审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当月,到单位所在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同时由分中心提供《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及《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按统一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档案》。
(2)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并携带以上表、证(女职工退休还应提供劳动合同书)和相关材料,到参保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3)单位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注:①1995年12月底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在1998年1月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应携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劳动模范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审批表》办理退休。②职工符合病退及工商伤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携带市劳鉴会和区劳鉴会审批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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