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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再就业基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办【2003】232号)
受理条件:
再就业基地应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社区服务业、手工业和种养殖业的企业。
一、企业产品和服务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和社会需求;
二、有3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生产设施;
三、就业岗位不少于70个,其中承诺临时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20%(预留空岗);
四、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
适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经济实体,如食品、蔬菜、水产加工配送中心,均可申办再就业基地。
填报材料:
一、创办再就业基地申请书;
二、《再就业基地认定表》;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建立再就业基地的可行性报告及《再就业基地从业人员花名册》;
五、再就业基地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六、经营服务厂房(场地)证明复印件;
七、承诺临时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具体岗位数量;
八、下岗失业人员证明材料(《下岗职工证明》或《就失业证》)。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组建再就业基地的经济实体按隶属关系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经过项目论证、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天津市再就业基地”,并颁发铜牌。
再就业基地申请岗位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岗位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原则。再就业基地必须每月按时向就业人员发放工资并于极度终5日前,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申请上季度的岗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岗位补贴的请示;从业人员名册;职工工资表;再就业基地开户行和账户。
二、审核拨付: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对再就业基地材料进行审查,于季度后10日内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再就业基地账户。
办理时限: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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