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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对帐中反映连续工龄审核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险[1999]221号)
(1)企业填写一式四份《天津市城镇职工工龄审定更正表》(以下简称《更正表》)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工龄审定更正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连同《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和职工档案及有关原始凭证报所在参保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2)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更正表》和《花名册》上加盖部门审核专用章,汇集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3)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更正的,在《更正表》和《花名册》上加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专用章,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此布署企业重新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
龄审定表》,并将原《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加盖作废盖在职工档案中留存。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据此统一修改并输入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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