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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办程序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四、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津劳局【2003】58号)

    受理条件:
    一、凡本市辖区内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占从业人员30%的,均可申请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服务型企业为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商贸企业是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以外的商贸企业。
    四、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提报材料: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填报“新办服务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商贸企业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六、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增职工花名册;
    七、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
    八、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受理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行业(局)总公司劳服管理部门或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新办服务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商贸企业资格认定表》,并如实提供上述材料。
     区属企业或主管部门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各具行业(局)总公司的企业向行业(局)总公司劳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企业直接向市劳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一、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行业(局)总公司劳服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二、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认定证明”
    办理时间: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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