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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的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办法。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4050”人员的人数及占吸纳原主体企业人员总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原主体企业的工伤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职工的安置办法。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我科代理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申报,取得资质后发给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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