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证范围:本市城镇户口适龄劳动者;企业录入外省大学生。
程序:本人携档案(无档案者本人写无档证明,中心为其建立档案;档案在中心存档者开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有毕业证书者提供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居委会开居住证明,然后到户口所在街道(镇政府办公室)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证。企业录入外省大学生提供公安部门及企业劳资部门证明,按在职人员发证。领证后到劳力科加盖印章,
“二期”上登记并建立书面、电子台帐。交档入库。
补发:本人提供包括本人证件遗失情况说明,本人签字、按手印;原单位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原单位或居委会提供《就、失业证》证号、身份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二期”上察其是否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如无则可补发《就、失业证》,证上留有“补证”字样,登记台帐。如已办理《优惠证》,则暂不发证。
补失业登记章:由于协解人员的特殊情况,部分人员的《就、失业证》上无失业登记信息,使其无法进行再就业。需本人提供单位证明材料,后给其加盖失业登记章,“二期”上补做失业登记。最后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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