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窦书强
办公电话:63109039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
大港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企、事业等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非营利性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统计员、核定员、稽核员。
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按时征缴失业保险费。
②严格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月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它费用。
③负责失业职工的登记,审核和组织管理工作。
④为失业职工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提供信息和服务。
2、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办理程序、受理时限、登记单位所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①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人员。
②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大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管理科备案,说明失业原因,符合享受条件的可领取《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表》和《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备案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提供当年(12个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资料(工资发放单据);当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核定表、征集表;104号统计年报复印件各一份。如果企业破产、撤消、解散等原因造成人员失业的,需要提供民事裁定书;人员安置方案;清算报告;主管部门撤消、解散批件;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批复;地税部门注销税务登记意见等材料。终止合同的要提供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过失减员要提供用人单位相应处理意见(旷工的原始出勤记录)。
③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就、失业证》、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领取失业人员须知,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登记表》,经审核后办理首月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无本市户口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待遇和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和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待遇逐步递减的原则确定,目前本市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第1—12个月每月302元,从第13个月开始至第24个月每月272元。失业人员根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24个月。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发放,由失业人员每月5—25日按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签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银行储蓄卡和储蓄折,到指定银行领取。
5、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程序
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的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监督部门:大港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6322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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