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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保险科
负责人:张和军
办公电话63109018
1 、主要职责:
    ①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
    ② 依法做好事故的接报、调查取证、工伤认定以及其他事项。
    ③ 依法做好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④ 依法做好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作与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工作。
⑤按照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生育保险保障等有关管理工作及其他业务工作。
    ⑥负责对已经上保险人员进行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⑦ 认真做好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材料初审及上报工作。
    ⑧完成市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2 、文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266 号)
  ③《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规定》(津劳险 ?[1997]37 号)
  ④《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⑤《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
  ⑥《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
  ⑦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及市劳动保障局颁的法规及配套文件
3 、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及要求
    ①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② 职工、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不按规定报告,可直接向区劳动保障局报告。
    ③ 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表述受伤(亡)(时间、地点、经过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④ 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开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视情况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⑤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经办机构。
  ⑥当事人不服认定结论,可自收到《天津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结论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经办机构。
  ⑧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起15日向上级鉴定部门提出再次鉴定,上级部门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⑨自鉴定结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申请复查鉴定。
4 、服务承诺
     来人必待 有问必答 有疑必解 说话和气 首问责任 负责到底

    监督部门:大港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6322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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