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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仲裁)科

负责人:于浩
办公电话:63109027
1、主要职责:
   ①发放劳动合同文本,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真正确地签订劳动合同;
  ②按规定的管辖范围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约定督促其整改,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鉴证;
  ③审查、受理并按程序审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④接待群众咨询来来访;
  ⑤按规定做好科室内的各种档案和资料的整理、归档;
   ⑥按规定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①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②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③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④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3、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的范围。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③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资(含津贴和补贴)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④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⑤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集体福利费、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⑥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
    ⑦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⑧因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的程序。
    ①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④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⑥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5、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庭的工作程序。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庭审的程序:
    ①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②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力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③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④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⑤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⑥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⑦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⑧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6、仲裁庭的纪律
    ①当事人应当服从仲裁工作人员的呼唤和询问;
    ②当事人非经仲裁工作人员允许不得发言;
    ③非经仲裁工作人员允许不准录音和摄像,不得随意退出仲裁活动;
    ④不得大声喧哗,不准鼓掌,呼口号,对仲裁活动有意见,可在会后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反映。

7、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权力:
    ①有申诉、答辩、反诉和变更申请仲裁请求的权利;
    ②有委托代理人代办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③有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义务:
    ①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
    ②有如实陈述案件、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的义务;
    ③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及自动履行仲裁决定的义务。

8、争议仲裁处理的时限。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9、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的生效时限及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仲裁费用及承担。
    ㈠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①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②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堪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㈡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㈢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㈣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㈤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㈥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㈦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㈧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㈨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
    ①仲裁办案费(有差旅费、鉴定费、堪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
    ②文书表册印制费;
    ③专业设备购置费;
    ④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11、公开的监督措施:
    政府及人大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监督;同级人民法院实行司法监督;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实行监督;上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定期检查。

12:费用收取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关于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监督部门:大港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6322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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